近年来,金融贷款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但也因其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还款方式简单等特点,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因高利转贷、利用他人借贷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渠沟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为出借人出借的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该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羌某通过朋友介绍与陈某、刘某相识。陈某、刘某因资金困难,向羌某借款15万元,借期一年,约定月利率1.5%,利息按月支付。陈某、刘某用其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10月28日,羌某将15万元款项交付给陈某,其中7万元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因陈某、刘某未按期付息,羌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并判令陈某、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违背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羌某向陈某、刘某出借的7万元款项来源于银行农户信贷资金,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羌某与陈某、刘某该部分借款应属无效。作为主合同的抵押借款合同部分借款无效,从合同中对应部分抵押及利息约定亦应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陈某、刘某因借款合同部分无效而取得借款7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对于羌某要求陈某、刘某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刘某玲应偿还羌某其他有效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各方民事主体应遵守法律规定,切记转贷风险大、责任重,以防因无法收回借款导致逾期风险、个人征信受损等后果。另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