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可偏偏有人置法律于不顾,动起了“歪脑筋”,私自布设陷阱对野生动物“用刑”,结果自己身陷囹圄。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接连审结了三起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罪案件。该三名被告人均是在未办理狩猎证的前提下,在哺乳动物禁猎期内(每年的2月1日至9月30日),利用购买的交流弧焊机(俗称“电猫”)、绝缘杆、铁丝、弹簧夹、猎夹、猎套等物品,在居住地附近的山上、田地周围等私设电网、私自放置禁用工具等捕猎野生动物。最终三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四至八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对三名被告人所使用的禁用工具均予以没收,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伙伴。如果遇到野生动物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的,可以及时向森林公安、林业部门等单位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切不可自行捕猎。(叶青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