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
2021年2月,淮北甲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物业公司为甲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乙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徐某系甲小区业主,其以自己未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未向乙物业公司缴纳自2021年2月及之后的物业管理费。乙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甲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合同双方及包括徐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为甲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徐某未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徐某向乙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重复性、长期性合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互为依附、相互促进的关系,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基本的义务,物业公司在履行了相关的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费,才有助于物业公司更好地开展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不管是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合同双方及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依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等义务。(徐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