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借条空白处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来源:夏梦 2023-07-24 17:35:59 责编:聂静洁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

2019年,甲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乙现金50万元,借款时间为两年,月利2.5%,借款人甲。当日乙向甲转款48.75万元。借条上的落款空白处加盖了丙公司的印章,在印章处写了“担保公司”。借款后甲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就未再支付,乙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丙公司认可公章的真实性,但是抗辩不知公章系何人加盖。

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乙借款本金48.7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按LPR二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款清息止;丙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甲的债务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官说法

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重要载体,对外代表公司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应尽妥善管理公章之责。有权持章主体超越权限加盖公章的行为,从权利外观责任的构成要件看,相对人的主观必须是善意,即需要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方为有效。本案中,乙主张借条上的公章是公章持有人在丙公司办公室内加盖,丙公司未举证反驳该主张,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认定丙公司在盖章时,乙是善意相对人。乙作为债权人在接受丙公司提供担保时,应作必要的形式审查,如要求审查股东决议,对照法律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来审查决议内容是否合乎规定,否则应认定债权人对担保无效存在过错。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