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其本人银行卡、手机,用于接收他人犯罪所得资金,并采取ATM机取款、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帮助转移他人犯罪所得资金共计43万余元。法院认为,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判决。(郑丽 郭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