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午,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安丰塘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寿县安丰塘镇四店村南庄村民组,为因病住院的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办理社区矫正入矫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杨某今年75周岁,早前因患疾病在合肥接受手术治疗,目前刚出院在家休养。考虑到杨某年纪较大和身体状况,为避免社区矫正对象超期报到,脱管漏管。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寿县安丰塘镇四店村南庄村民组,为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办理入矫手续,并向杨某进行了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杨某女儿对寿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人性化管理表示感谢,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杨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寿县司法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一直秉持宽严相济,精准矫正的个性化监管理念,将严格执法与温情管理相结合,充分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人权,为有困难的社矫对象排忧解难,既彰显法律尺度,又传递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