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多番努力,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家属代为赔偿原告全部损失438000元,并且现场履行完毕。
2022年5月14日6时41分左右,朱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肥东县白龙镇沿河路行驶时,因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曹某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曹某及乘车人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办案民警查获。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王某无责任。后王某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被鉴定人王某符合在颈胸椎退变、颈椎间盘突出及胸椎侧弯畸形等自身疾病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外伤致颈、胸椎骨折伴颈脊髓损伤致高位截瘫,后继发肺部感染,终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外伤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
王某死亡因交通事故受伤继发感染后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该案的争议焦点系被告所驾车辆为三轮摩托车,该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被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被告的赔偿能力与履行能力有限。
在受理该诉前调解案件后,肥东法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因被告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调解员多次联系无果,后在被告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后,调解员又多次与其代理人联系,并获得基本调解方案。因该案原告人数较多,调解员多次联系原告代理人,确认基本调解方案,在各原告均同意调解方案后,联系各当事人至法院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在扣除被告先前的垫付款后,被告家属代为赔偿原告全部损失438000元,并且现场履行完毕。(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