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武某与仇某均系未成年人。4月的一天下午,仇某与朋友在城西湖篮球场闲聊时,提到“某学校篮球打得不行”,不巧被正在打篮球的武某听到。武某当即心生不爽,与仇某发生言语冲突。争执期间,武某不仅动手打了仇某,还用脚踹向仇某腹部,后又掐住仇某的脖子将其推至篮球场围栏上。围观人员赶紧将二人拉开。仇某受伤后,被其家人带至市医院急诊检查,共花费医疗费607元。武某也因该行为被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由于武某一直未向仇某支付医疗费,仇某将武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武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事发时已满14周岁,具备与其年龄相应的认知能力,对一般的危险行为已具备判断能力。原告仇某言行并非针对被告武某,武某在反应过度的情况下,与原告仇某发生口角后又殴打原告仇某。被告武某应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却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对原告发生的医疗费607元予以赔偿。因被告武某在事发时尚未成年,遂判决由其监护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