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皖FM*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陈某,陈某某系陈某之子。皖FB*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赵某。陈某某将皖FM*号车辆交由赵某某驾驶。2021年7月15日0时30分,赵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皖FM*号小型轿车沿某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某某小区西门路段时,与赵某驾驶载朱某沿某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向北掉头的皖F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两车受损及路侧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是形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驾驶机动车在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形成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朱某无责任,赵某某驾驶证为吊销状态。
2021年8月10日,赵某委托淮北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市场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经评估修复费为16.02万元。赵某所有的皖FB*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萧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交强险。2022年1月14日,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淮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12万元。2022年4月2日,某保险公司萧山支公司通过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协调,委托某保险公司淮北支公司与赵某在交通事故赔偿调委会主持下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某保险公司淮北支公司同意赔付赵某维修费12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等内容。
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30%),其同意将已获赔偿款8.46万元的追偿权转移给该公司等内容。2021年4月8日,陈某所有的皖FM*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淮北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交强险。平安保险萧山支公司认为,陈某、赵某某、某保险淮北支公司作为事故主要责任方对某保险萧山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负有赔偿责任,其在取得代偿权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相山区法院。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萧山支公司作为赵某的保险人,对赵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某保险萧山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已向赵某支付了相应保险金,故某保险萧山支公司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有代位行使赵某对侵权人赵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陈某主张其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基于法定赔偿义务而产生的追偿权,其追偿对象应当是实际侵权人,即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本案中,陈某所有的皖 FM* 号车辆由其儿子陈某某开走,陈某某将该车交由醉酒的赵某某驾驶,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驾驶人赵某某的直接侵权行为,且赵某某驾驶该车并未征得陈某同意,故陈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某保险萧山支公司向机动车车主陈某主张追偿权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某某醉酒驾驶,某保险淮北支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淮北支公司主张由于赵某某系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故对于损失,先由某保险淮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约定,饮酒,无驾驶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从危险来源及危险控制角度,并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赵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是形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的部分由赵某某承担。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亦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的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有车一族都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目的是以花费较少的保险费用防范不可预知的交通风险,以此避免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是,有很多情况车险不是无条件赔付的。本案中,侵权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为其履行垫付责任,在赔偿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法官再次提醒有车族,“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不仅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更是应该牢记的法律底线。车辆保险只为道路行驶的合法行为兜底,不为违纪行为买单,请为了自己、为了他人,珍爱生命,远离酒驾。(唐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