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交通事故致残后因病死亡,残疾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来源:秦静 2023-09-05 14:22:35 责编:聂静洁

2021年9月11日14时许,王某驾驶大型货车沿X023马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东县马湖乡驷马山电灌站桥面处,与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乘车人薛某和何某受伤。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袁某承担主要责任,薛某、何某无责任。2022年5月31日,经何某之子委托,安徽某鉴定机构评定何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2023年2月10日,何某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2月27日,何某因脑梗死死亡,梁某乾、梁某付、梁某银、梁某金、梁某年、梁某芹系何某子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应从事故发生时计算至受害人何某死亡时,即从2021年9月11日计算至2023年2月27日止,赔偿年限应为1.47年,而非5年。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采用定额式计算法,何某至定残前一日已满83周岁,故年数为5年。保险公司辩称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应从事故发生时计算至受害人何某死亡时,赔偿年限应为1.47年,该公司的意见无法律明确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前述法律规定来看,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其赔偿模式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的定型化赔偿模式,而非“收入丧失说”的实际差额化赔偿模式。因此,作为受害人,一旦其受伤以后残疾等级予以确定,其相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的财产权利也相应产生,且不因权利主体的丧失而灭失。同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受害人在受伤定残以后,因为其他原因死亡,侵权人可以不承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责任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