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男子盗转女友3万余元,被判盗窃罪!
来源:孙少文 2023-09-06 17:43:06 责编:齐晓迪

同居不同心,小偷竟是枕边人。8月25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经法院审理得到依法判决。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汪某系恋人关系,共同居住在一起。3月某日,陈某因对汪某不满,意图挽回同居期间为对方的“花销损失”,趁被害人汪某在卧室更换衣服之际,将汪某放置在客厅里的手机盗走。陈某离开现场不久后,汪某发现自己手机被盗,随即多次电话询问陈某,陈某均矢口否认盗取汪某手机事实。期间,陈某利用该手机及同居期间窥得的被害人手机支付密码,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3次盗转被害人资金共计39300元至其本人账户。当天下午,被害人汪某利用补办的手机卡登录相关账号后,发现了陈某涉嫌盗转资金的相关记录,在此情况下,陈某承认盗窃事实并主动将所盗取的款物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主动退还赃款赃物,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官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共同支配使用,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但是恋爱同居时,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占有为目的擅自“拿取”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盗窃罪。(孙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