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黄某在经营黄山市某装饰公司期间,招揽汪某等20名农民工为其在祁门县的室内装饰业务工作。该公司成立后,主要在祁门县从事室内装修业务,被告人黄某负责运行决策、实际经营及工资支付等事务,并通过个人账户对公司大部分装修款进行收取、支配。2020年以来,被告人某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期间,部分农民工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向黄某请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无果。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7日依法送达《关于核对拖欠工资的函》,要求黄山市某装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到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拖欠工资的数额,并于同年4月18日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2023年5月3日前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法人黄某采取逃避的方式未予以配合,经责令后仍未支付。经查实,黄山市某装饰公司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总金额为91963元。
另查明,黄山市某装饰限公司对公账户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期间收到大额货款,但被告人黄某并未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9196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拖欠劳动报酬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家庭生活,也会导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诚信的缺失,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责任,避免触及法律底线。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要理性维权、依法讨薪,积极通过协商、投诉举报、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汪希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