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喻某某袭警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喻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霍山县首例袭警罪案件。
据悉,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酒后在霍山县衡山镇西大街安置小区门口与门卫发生争吵并损毁门卫室窗帘。门卫报警后,霍山县公安局衡山派出所民警蔡某甲、辅警蔡某乙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处置。在依法处置过程,喻某某不顾亲友的阻拦,脚踢蔡某甲、蔡某乙。后该局特(巡)警大队民警王某某带队赶到现场,口头传唤喻某某接受调查,喻某某又挥拳殴打王某某。
法院认为,喻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梦兰 郭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