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戏成意外 法官促调解
来源:李翠翠 王哲 2023-09-21 15:43:56 责编:聂静洁

一出好戏,让乡亲欢聚一堂。一场意外,却让乡邻对簿公堂。

2022年8月份,阜阳市临泉县某村村民老李家添了一个孙子,全家都非常高兴,邀请河南剧团来村里唱大戏,戏台搭在家门口的大路上。张某驾驶三轮车来听戏,不慎挂倒戏台旁的电线,致电线连接处的音响侧倒掉落,把旁边听戏的王大娘左脚砸伤。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7月份,王大娘诉至临泉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戏班负责人赵某、李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王大娘与张某、李某系同村人,如处理不慎将会引发新的矛盾。本着修复邻里关系、和谐化解纠纷的理念,杨桥法庭承办法官化身“和事佬”,倾心调解这起纠纷。

组织调解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王大娘与被告之一李某一致认为矛盾产生的原因在张某。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析理,李某、赵某对王大娘受伤的事实表示认可和同情,也认识到自身的过错,不应把戏台搭建在道路上,影响村民出行。但同时也认为驾驶三轮车的张某应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经实地调查,了解到60多岁的张某是五保户,无收入来源,患有疾病,且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承办法官遂将张某的家庭情况告知原告王大娘与被告李某,并从邻里情的角度入手,循序渐进地打开王大娘与李某的心结,促进双方消除隔阂。

李某说:“一场大喜,乡亲们都来给我捧场,现在出事了,不补偿原告我心里也过意不去。”

看到李某态度转变,承办法官觉得调解有“戏”,又立刻做原告王大娘家人的工作。原告家人也表示理解。

经过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所存在的风险必须有一个理性的判断,在活动场地选择及活动要求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赵某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应注意安全事项,在搭设戏台时应当在空旷地带,不能占用公共道路,影响群众通行,并应当对由此引发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李翠翠 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