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下符桥法庭受理了一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2017年,原告汪某从被告潘某手中购买一间门面房以及一套住房,并租赁该门面房紧邻的另一间门面房从事小龙虾等水产品生意,生意做得红红火火。2023年4月,潘某电话告知汪某要出售此间出租的门面房,在汪某尚未明确回复是否要购买的情况下,当天就将该出租的门面房出售给第三人胡某。
想到自己的水产生意即将面临无经营场所的困境,汪某以被告潘某售卖门面房的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霍山法院。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为进一步化解纠纷,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庭审之后,承办法官前往争议门面房进行现场调查,积极推进案件调解工作。法官首先安抚汪某的情绪,并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胡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如汪某因经营生意需要,确实想购买该门面房,可以与胡某协商。
后承办法官又通知被告来到法庭,告知其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给原告经营造成了极大不便,为有效化解纠纷,应当积极协助汪某和胡某商谈门面房购买事宜。最终经过一番沟通,潘某自愿补偿了汪某的部分损失,汪某又和胡某达成一致意见,从其手中购买了该门面房。随后汪某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在购买承租房屋时的优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因出租人的出卖行为而受到影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卖给第三人和卖给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出租人卖给承租人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利益。(曹裕诚 郭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