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邻居好,赛金宝”。可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大打出手甚至“对簿公堂”的情况也不少见。近日,阜南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系同乡村邻,2023年2月27日14时许,二人因土地权属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起肢体冲突。在厮打过程中,孙某某将陈某某摔倒在地,陈某某拳击孙某某的鼻面部。二人被周围群众拉开后,陈某某又用铁锹击打孙某某左侧肋部,造成孙某某鼻部、肋部不同程度受创。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肋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当庭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孙某某各项损失34331.44元。
法官提醒,和睦的邻里关系是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建立团结互助、和睦友爱的邻里关系才是利人利己的。该案中倘若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吵时各退一步,就能“化干戈为玉帛”,该案也不会发生,陈某某更不会落到既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境地。(叶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