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学校,有的家长经常不惜花重金托人找关系。若托关系未果,花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因请托找关系入学未果而要求返还“请托金”的案件。
2022年7月,周某想要孩子上一所离家近的小学,周某的男友陈某就找到其朋友张某,全权委托张某帮忙办理其女朋友孩子的入学事宜,其负责买单。后张某告知陈某和周某,他是通过孙某办理的入学事宜,费用为62000元。周某支付完费用后,到了入学时间,孩子竟然上不了该小学。后张某退还了21000元,剩余款项因孙某一直未退还给张某,致使张某也一直未返还给周某。周某经催要无果,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其请托款41000元。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通过陈某与张某联系办理孩子入学事宜,在处理委托事宜中,张某告知了其将入学事宜实际转委托给孙某进行办理,故周某与张某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与孙某形成了转委托法律关系。因周某的委托事项扰乱了教育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上述的委托及转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张某在收到委托事务的费用后,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转委托的第三人,张某并未实际占有取得该款项,故周某主张张某返还款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后周某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通过托人找关系、花钱等不正当的方式入学,显然违反了我国的教育秩序和公序良俗,不仅违背社会公德,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于公办学校的入学条件是有明文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孩子都可按照相关程序就读,而通过“走关系”的途径得到入学资格,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遇到孩子上学问题,各位家长朋友们还是要擦亮眼睛,以免上当受骗。(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