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付款期限未约定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夏梦 2023-11-02 17:18:54 责编:聂静洁

付款期限未约定,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产生了鸭绒的买卖交易,但双方均无法提供案涉交易的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前向乙公司发货十余次,乙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在最后一张送货单上签收。2015年11月2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600元。2015年12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60700元。2016年5月21日乙公司进行了税务抵扣。因催款无果,甲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551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均无法提供书面买卖合同,进而无法确认支付货款的时间,可以视为双方未约定付款的履行期限,后也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就付款时间达成补充协议,则甲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乙公司支付下欠货款。案涉的诉讼时效应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案涉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因双方未约定乙公司收货后的付款期间,双方又不能补充协议一致,也无其他如双方存在赊欠等交易习惯可供确定付款期间,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确定乙公司的付款行为与甲公司的交货行为同时履行,甲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前向乙公司发货十余次,乙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最后一次收货时未支付货款,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逾期付款,甲公司即应知道其权利受侵害,2015年9月28日起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乙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支付货款5600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自2015年11月23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应自2015年11月23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3年。甲公司无证据证明2015年11月23日后发生新的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形,故其于2019年12月13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即使甲公司向乙公司交货后再行开具、支付税票可视为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但交付税票、催要货款的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规定的立法目的,一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权利上睡眠的人不值得保护。二是避免证据湮没,当事人举证困难,减轻法院认定事实的困难和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护交易安全,尊重并维持现存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应当是被诉讼时效规定加大鼓励,不主张权利可能遭受不利后果。(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