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 离婚后能起诉重新分割吗
来源:孟秀芳 2023-11-07 08:33:17 责编:聂静洁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能起诉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吗?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女)与穆某(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两年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前,穆某瞒着王某,将双方共同购买但是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一套案涉房产赠与自己母亲。双方协商离婚时,穆某曾许诺夫妻共同所有的两套房子给两个孩子各一套,王某误以为案涉房产仍在穆某名下,即同意了穆某拟制的离婚协议。双方离婚后,王某发现穆某将案涉房产赠与其母亲的事实,起诉至相山区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王某与穆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依法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穆某另行给付王某共同财产分割款50万元。

穆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在王某充分知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双方进行了充分协商,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起草了两份内容一致的离婚协议,不存在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其次,案涉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系穆某父母的财产,穆某仅仅是名义上的产权人,没有权利将他人财产进行赠与。双方当事人就财产问题争执不下。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与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案涉房产,依法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穆某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还贷记账流水等不能证明穆某系该房屋的名义产权人、穆某的父母为实际购房人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关于王某要求依法撤销与穆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的请求。法院认为,穆某在双方协商离婚期间,未告知亦未征得王某的同意,即将案涉房产赠与母亲。双方离婚时,王某并不知晓此事,而穆某曾许诺“两套房子,两娃一人一套”,导致王某误以为上述案涉房屋仍然在穆某名下,房屋以后是孩子的,故同意离婚协议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共同确认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王某要求撤销两份离婚协议中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王某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穆某另行给付王某共同财产分割款50万元的诉请。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系王某与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穆某赠与其母亲黄某后,黄某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王某与穆某均认可该房屋价值90万元,法院予以确认。穆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虑及其背负债务、独自承担年幼婚生子抚养费的困难,法院酌定王某、穆某各分得该房屋价值的一半,计款45万元。离婚时王某要求在离婚后居住案涉房屋15年,是基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穆某一次性支付王某15年的房租费18万元。现王某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价值,不应同时享有房租费18万元。扣除该18万元,穆某需支付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7万元。王某要求穆某支付其共同财产分割款50万元,对于超过27万元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中,穆某以欺诈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财产分割”的约定,穆某支付王某案涉房产分割款。法官提醒,如在离婚后发现此种情形,要注意及时保留聊天、视频、文字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孟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