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汤竟然这样“提鲜”,犯法!
来源:蚌埠法院 2023-11-22 09:48:24 责编:费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让美味留住顾客的胃,是靠质量、价格、良心来保证的。然而,为了一己私利,家住蚌埠市固镇县杨庙镇的两名村民动起了“歪心思”,在卤制过程中添加“味道密码”,试图以此牢牢抓住食客的胃,结果以身试法,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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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日前,固镇法院审结一起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严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固镇县杨庙镇庙新村村民张某某、严某某在经营卤菜店过程中,为谋取利益在卤汤内非法添加罂粟,加工猪头肉、烤鸭等食品售卖,销售猪头肉熟食1000公斤、猪蹄熟食500公斤及烤鸭熟食300公斤,销售额8万余元,非法营利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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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蚌埠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