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缅甸打工仔”今获刑
来源:李艳平 2023-11-30 22:36:43 责编:费伟

“我在缅甸打打字、刷刷单,月收入轻松过万,要不要来一起干?”

“不看学历、不问年龄、不需要工作经验,赚钱是不是很简单?”

“致富‘天堂’你真的不来?”

以为“天上掉馅饼”的你,殊不知,一场有针对性、有组织、有目标的“杀猪盘”式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正“为你而来”......

日前,固镇法院法院审理了这起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张某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张某、杨某、张某苗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4350元、7000元、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张某苗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没有骗到被害人;愿意退赃并交给罚金;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三被告人参与的诈骗犯罪集团中,三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杨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苗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艳平)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