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责任,为人父母应当妥善处理离婚问题及孩子抚养问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抚养孩子。近日,怀远法院发出一份涉子女抚养的家庭教育令。
丁某起诉沈某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被母亲丁某带走抚养,小儿子跟随奶奶一起生活,沈某未探望或者协助照料两个儿子,仅给予少量抚养费,孩子奶奶无力负担孩子的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丁某与沈某给予拖欠的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沈某怠于给付孩子抚养费、怠于探望两个婚生子的行为,给予纠正,并向沈某发放《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积极行使对两个孩子的探望权,主动关注孩子的身心成长。承办法官告知沈某,针对本令的履行情况,将定期进行走访调查,如违反法定义务,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怀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