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起纷争 法院调解助维权
来源:宣城政法 2023-12-14 18:55:19 责编:费伟

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赔偿纠纷。

2022年7月,刘某通过闲鱼平台与李某联系,有意购买李某出售的二手车银灰色奥迪R8,在李某承诺车辆发动机和车架均没有发生过事故、车辆符合国5排放标准、车辆离合器已进行更换等前提下,双方签订购车合同,刘某支付购车款49万元。车辆交付后,刘某发现该车非国5排放标准,且在车架等部位发现重大事故的修复和矫正的痕迹,刹车等部位存在零部件缺失的情况,刘某认为李某恶意隐瞒,导致其在陷入错误认识后购买了车辆,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1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购车过程中,李某向刘某提供了2021年9月查询的案涉车辆保险理赔记录,里面载明案涉车辆已结案理赔次数3次,未结案理赔次数1次(无2020年9月事故的理赔详情),而2020年9月事故发生的保险理赔金额为1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二手车交易中,作为卖方的李某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交易车辆是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及车辆维修情况,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作出购买意思表示的重要信息,应作为重大事项向购买者告知。本案中,案涉车辆曾产生高达119万元的理赔费用,但李某提供的理赔信息未显示理赔详情,也不能证明刘某购车时该份保险理赔仍未结案,理赔详情仍无法查询;同时李某向刘某表明车架和发动机未发生事故,就车况质量问题作出承诺,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害了刘某对案涉车辆的知悉权,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刘某诉称的车辆排放标准,承办法官依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及购车合同,认为刘某在购车时已对此有充分考虑且同意因国4标准无法过户的事宜,由其自行承担。

庭审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释法明理,经过多次磋商,鉴于案涉车辆119万元的维修记录与车辆整体综合价值的参与度、双方的注意义务等因素,最终由李某赔偿刘某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二手车买卖时,买车人除对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更应当对车辆公里数、是否出过交通事故、维修记录等足以影响车价的情况予以关注,这也是与购买新车的区别所在,还应在合同中将相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以避免交付使用后给自己带来不便。(宣城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