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据了解,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栾某某、王某某在伙同他人在缅甸从事矿山采石生意后,多次偷越国境,并主动联系赵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告知其可以一起偷越国境至缅甸务工。2019年12月,栾某某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王某某四人订购的机票、偷越地点、出境方式和联系电话等。2019年12月6日,赵某、陈某某等四人出发偷越至缅甸境内。2020年3月又偷越回国,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栾某某、王某某与他人共同组织偷越国境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栾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主动投案,系自首,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