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督促履行
来源:李智 2023-12-26 20:16:13 责编:齐晓迪

离婚协议是每一对协议离婚的夫妻应共同遵守的约定,其内容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离婚后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一旦签订必须遵守,怠于履行离婚协议,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于法于理都不允许。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寺前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被告于2022年3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按离婚协议约定,将位于一套单元房归原告(女方)一人所有,被告(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手续。至起诉时被告一直推脱未按协议履行,时间长达一年多,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的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原告有权利主张房屋所有权变更,因房屋尚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离婚后除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的情形外,应当全面履行离婚协议。现实生活中,部分夫妻因一时冲动离婚,一方为了离婚甚至愿意“净身出户”,这就容易导致离婚之后存在对协议约定事项反悔,心不甘情不愿,甚至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在没有上述例外情形,即便一方反悔,协议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应当全面履行。再次提醒,离婚协议需仔细斟酌后再签订,否则即使婚离了,还会再起纠纷,使双方已经平静、有序的生活再起波澜。(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