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担保反偿债 追索不成起纠纷
来源:李智 2023-12-28 17:37:35 责编:齐晓迪

朋友之间除了常见的借贷法律关系之外,还容易产生一种与借贷有关的法律关系: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一般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由第三人为借贷关系的借款一方提供物的担保或人保,一旦借款方无法履行义务,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由此容易引发矛盾纠纷。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寺前法庭审理了一起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追偿的案件。  

2022年10月,被告陈某与太湖某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陈某提供借款额度人民币10万元整,固定年利率为8.45%。原告韦某作为保证人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签字,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后陈某通过该合同借款20000元一直未还,至2023年3月31日本息共计20472.19元,韦某为避免个人信用受损,于同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将该借款本息代为清偿。后韦某找陈某讨要代偿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韦某支付代偿款本息共计20472.19元及资金占用费。

诚以养德,信以立身。朋友之间交往应当互帮互助,更应当诚实守信,只有践行诚信,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否则不仅朋友做不成,引起矛盾纠纷还会害人害己,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