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值得我们提倡和鼓励,但在帮忙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霍山县法院佛子岭法庭在当事人家门口巡回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陈某、王某和杨某系同村村民。2023年2月,因陈某患有腿部残疾、行动不便,家中伐木时,王某、杨某主动提出为陈某家无偿帮工。在伐木过程中,王某负责伐木,杨某负责牵引拴在树上的绳子控制树木的倒向,却不慎被树梢砸中,受伤严重。经鉴定,杨某因此次受伤造成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后杨某因赔偿问题与陈某、王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审理过程规范有序,但因各方争议较大,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庭后,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内容现场进行释法说理,为双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厘清不同类型义务帮工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以消除社会公众对助人行为的顾虑,积极营造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而陈某没有明确拒绝杨某的无偿帮工,杨某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最终法官判决陈某承担事故责任的50%,其余部分杨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义务帮工的情形时常发生,义务帮工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帮扶的道德风尚,应当值得提倡。但我们也要警惕帮工后面的法律风险,避免“善意”帮助变成“反目”纠纷。一方面,帮工人要注意自身安全防范,保护好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被帮工人也要注意安全提醒,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的作业安全。(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