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法院下符桥法庭受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法官秉持着不仅要做到定分止争,更要做到解民忧、疏民困的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始终,最终促使纠纷圆满化解。
被告居某在 2023 年5月驾驶摩托车追尾了一辆小型客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向小型客车车主赔付了汽车修理费后,向被告居某索要代赔款,但居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拒绝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前往被告居住地开展巡回审判。在庭审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居某年事已高,收入微薄,给付能力有限。庭审后,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承办法官立即与原告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希望其考虑被告的经济状况,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适当减免赔偿款,并给予被告合理的筹款时间。同时法官也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给付赔偿款,逐渐消除被告的抵触情绪。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减免部分款项,被告自愿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赔偿款履行到位。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自己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曹裕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