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群众法治意识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有的群众对于打官司需要准备的证据不是特别清楚,从而导致维权达不到预期效果。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证据不足,原告撤回起诉的案件。
原告吴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被告叶某支付其劳务工资12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欠条,欠条写明叶某欠吴某装修工资12000元。法院收到相关材料后,做好了开庭审理准备。开庭当天,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承办法官当庭询问吴某欠条如何产生,吴某称该欠条上的欠款并非工资,只是叶某担心家人责怪,故换了个理由出具欠条,但吴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庭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其介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质证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待证据充分后再行起诉。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简单地说,就是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谁提起的诉讼,由谁负举证责任。所以维护合法权益的第一步是在民事活动中留存有效证据,且要实事求是,否则自己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面临败诉风险。(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