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辞职 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罗丹 2024-01-04 17:06:20 责编:聂静洁

员工被迫辞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纠纷案。

2017年10月20日,邵某入职A公司从事普工岗位。2023年,A公司对邵某克扣工时、在工资奖金发放上也不诚信,故邵某向A公司提出离职。A公司不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安排邵某在工作时间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拖地,不为其安排本职工作,邵某再次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依法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邵某从事的是普工岗位,工作中从事的是下料、锯床的工作。而自2023年2月9日起,A公司安排与其从事的下料、锯床工作无关的学习制度及拖地等事宜,且该安排具有强制性,也非公司对整体员工的统一安排。在此情况下,A公司实际未向邵某提供与其本职工作相符的工作,应视为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故邵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向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维持该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