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对被告人杨某以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1187682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某国有全资企业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140万元、美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47682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2年3月之后,杨某陆续将受贿赃款通过其母亲、弟弟的账户转换为有价证券或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计144.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赃款转换为有价证券或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杨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结合杨某对受贿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对洗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明确“自洗钱”行为入罪。“自洗钱”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实施了上游犯罪后,又进一步积极地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漂白”的二次行为,它切断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种后续行为已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彻底突破了传统赃物犯罪理论的适用范畴,将传统赃物犯罪理论中的事后行为不可罚例外性纳入洗钱罪的规制之中。本案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受贿自洗”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填补贪腐犯罪“自洗钱”处罚真空,对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慑。(歙县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