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定分止争 当事人主动履行
来源:弋江区委政法委 2024-01-04 19:08:20 责编:聂静洁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宣判后,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吴某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原告胡某、邓某支付55000元。

2023年5月,经弋江区某房产中介所介绍,原告胡某、邓某将弋江区某小区房屋出卖给吴某,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266万元。合同签订后,吴某向胡某支付了定金50000元,后吴某以家人不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胡某、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判令吴某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492000元。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作为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其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原告并无违约行为,故被告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因违约金兼具惩罚及损失补偿之功效,原告诉请被告按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扣除被告已付定金50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原告向被告主张律师费损失符合案涉合同约定,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弋江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