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建筑施工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及两被告围绕判决结果进行磋商,最终自行达成解决方案,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瑞丰公司与胡某、峻屹公司的案件,在起诉阶段经历一波三折,瑞丰公司在怀宁法院起诉后,峻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安庆中院裁定、岳西法院审理,瑞丰公司认为不宜由岳西法院审理,经安庆中院指定由太湖法院进行审理。
瑞丰公司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320余万元并赔偿损失80余万元,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经审理查明,峻屹公司挂靠瑞丰公司承包岳西某工程,胡某系工程项目经理,瑞丰公司与混凝土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工程竣工后,瑞丰公司只支付混凝土款100万元,峻屹公司从瑞丰公司领取120万元混凝土款并未支付给混凝土供应商,后该供应商起诉瑞丰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为此瑞丰公司除货款外另行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等损失80余万元,瑞丰公司据此向两被告进行追讨。在审理阶段,承办人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沟通,对案件涉及工程量及付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对双方有疑点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法院认为,峻屹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工程的材料款及人工费用,造成违约及扩大损失双方均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作出判决,判决峻屹公司及胡某支付瑞丰公司混凝土款326万,赔偿瑞丰公司相关损失36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两被告也表示不会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该案经一次审理就实现案结事了目标。(施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