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的用途广泛,形态各异,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然而,一支巴掌大小的激光笔看似毫不起眼,却“杀伤力”不凡,如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眼睛终身伤害。近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伤害案。
【基本案情】
朱某与曹某、牛某三人系淮北某高一十班同学。2021年11月6日,上晚自习期间,曹某拿一支激光笔照射朱某眼睛,导致朱某双眼严重灼伤,视力严重下降,经辗转淮北、徐州、合肥、广州、上海、重庆、北京多个医院,均被告知无法治疗。
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了评定,鉴定激光笔照射与被鉴定人朱某目前双眼视力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完全作用;朱某双眼黄斑部激光损伤,目前遗留右眼重度视力损害、左眼中度视力损害为六级伤残;朱某本次损伤的护理期 45日,营养期45日;后续治疗费用待定。
经查,曹某所拿的激光笔属于牛某所有。淮北某中在中国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处为在校学生投保了责任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各被告诉至法院,请判如诉请。
案件经审理,判决被告曹某及其父母一次性赔付原告朱某各项费用共计189251.24元;被告牛某及其父母一次性赔付原告朱某各项费用共计25785.8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朱某各项费用共计324430.7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曹某晚自习时用牛某带至校内的激光笔照射朱某眼睛,看似“不经意”的举动却造成朱某眼睛残疾的严重后果。曹某与牛某作为中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不强,加之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识别危险行为以及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因曹某和牛某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淮北某中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教书育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重大责任,未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有过错由受害人来加以举证证明,采取的是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
【法官说法】
未成年使用物品导致人身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的发生,作为学校,应当制定规范的安全教育章程,并严格加以落实,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宣传、讲座,进一步培养未成年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注意防范风险,制定并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排除校园安全隐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且有效利用监控等相关设备对发生的意外事件及时发现及制止;在伤害事件发生后,校医要及时到场,进行积极救治,如需就医,学校应予以积极协助,同时也应注意搜集证据、调查事情的经过。
作为家长,应教育孩子在校约束自己行为、引导孩子查找自身原因、树立和同学正确交往方式、培养直面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作为学生,当与同学发生矛盾、受到他人欺凌、性侵时,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并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伤害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