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房屋出卖人违约 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欧婕妤 2024-03-12 16:10:17 责编:聂静洁

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反悔,买家主张双倍返还购房定金是否合理?近日,濉溪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并案审理同一房屋买卖引发的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洽谈顺利 先行支付 2.5万元作定金

2023年5月8日,刘某与赵某、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赵某自愿将房屋以53.98万元出售给刘某,刘某先付定金2.5万元,剩余房款在2023年5月27日前支付完毕。赵某在收取全部房款的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刘某使用,并结清水电、天然气、物业费等费用。另约定合同签订后,若刘某中途违约,其所交定金不退,若赵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违约方并赔偿由此给对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日,刘某将定金2.5万元转入赵某账户。赵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取购房定金2.5万元。

2023年5月12日,刘某、赵某因2300元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承担问题产生争议,经房产公司协调,刘某支付该部分费用后双方合同继续履行。但赵某与房产公司沟通过程中,流露因出卖价格低欲毁约的意思表示。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完成房屋公证手续和购房款的支付,在房产公司再次协调下,三方约定继续办理。

买卖告吹 双方各执一词纠纷迭起

最终,赵某以未与其配偶就房屋的出售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决定不再出售房屋。刘某将赵某和房产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赵某赔偿房屋市场差价损失9.52万元、银行利息损失1.2万元,返还垫付的物业和垃圾清运费23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随后,赵某亦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认为刘某未支付购房款违约在先,由此出现了因同一房屋买卖引发的两起纠纷。

审理结束 一纸文书定分止争息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和第三人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涉案房屋买卖产生纠纷,且各方均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涉案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予以解除。

刘某支付2.5万元定金,履行了买受人义务,赵某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涉案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屋市场差价损失9.52万元是赵某购买涉案房产的价值与出卖给刘某房产价值之差,该差价损失是一种期待性利益,属于间接性损失。刘某在归拢购房款的过程中,将定期存款转化为活期存款,在涉案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存款利息的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物业等费用应由赵某承担,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不能,赵某应返还刘某垫付的物业和垃圾清运等费用2300元。结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刘某实际产生的损失等内容,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刘某与赵某、某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赵某返还物业和垃圾清运费等费用2300元,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银行利息损失1.2万元。

该份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并将所涉案款主动履行完毕,该起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既防止“一案结多案生”的诉累发生,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司法需求。(欧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