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解封企业账户 倾情化解燃眉之急
来源:杨文静 2024-03-12 17:07:50 责编:费伟

1月,杨某某以江苏某建设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杨某某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全担保,法院向杨某某认真释明如有保全错误的风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江苏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00万元。

正值春节前,江苏某建设集团面临流动资金严重短缺难题,材料款及工人工资无法兑付,社会不稳定性加剧,迫切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法官与其充分沟通,希望其能提供不动产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置换,以解除其银行账户,恢复经营。但该公司表示因手续问题,暂时无法提供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也表示其因工程款拖欠多方负债,大批农民工向其讨要工资,故拒绝被告解除保全的申请,双方一时之间陷入僵局。

为尽快解封公司账户,让众多农民工可以安“薪”过年,承办法官加班加点厘清事实关系,赶在春节前夕将案件进行排期开庭。经庭审初步查明,安徽某科技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设公司施工,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又与王某签订工程转包合同,后王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洪某,洪某与本案原告杨某某系原夫妻关系。庭审中,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表示杨某某不是其合同相对方且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属于适格主体。因杨某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江苏建设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最终认定杨某某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庭审后,承办法官牺牲休息时间制作文书,于春节前下达解除保全裁定书,将江苏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解封,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

同时法官注意到,虽然杨某某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但洪某的确负责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工程款也确实没有兑付到位,仍面临困境。对此,法官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从实质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多次找江苏某建设公司、闫某某(王某的合伙人)、杨某某与洪某三方进行协调沟通,想方设法寻找问题“最优解”。在了解到安徽某科技公司将在春节前向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1400万元工程款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协议,江苏某建设公司在工程款到账后,要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王某,王某、闫某某收款后要首先支付给洪某200多万工程款,以便年前将农民工的工资款发放到位。至此,该案顺利化解。(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