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徐桥法庭审结了一起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余老太(化名)是一名八十多岁的独居老人,育有四名子女。余老太一向身体较好,坚持自食其力。但2022年因中风偏瘫后,生活不能自理,再加上无经济来源,需要子女赡养。但是余老太的子女均已成家,对赡养余老太是采取轮流供养还是专门请人护理照顾意见不一,且部分子女只愿轮流提供吃喝,在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无奈起诉到法院。
徐桥法庭的承办法官按程序开庭审理了案件并深入到当事人所在乡村实地了解具体情况,考虑到部分子女常年在外地,亦有家庭难题,承办法官综合案情后,判决支持余老太的诉讼请求,由四名子女各出部分赡养费,余老太自行请人照顾。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在赡养父母的问题上,应加强沟通交流,弘扬和谐家风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