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发出今年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原告孙某与被告樊某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樊某云自其父母协议离婚后,对学习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出现不积极上学、不参加期末考试的情况,原告孙某与樊某云的父亲樊某刚作为樊某云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开展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缺位。
为及时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责,承办法官于庭审结束后向被告樊某云的监护人孙某、樊某刚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于2024年3月8日9时到弋江法院家事审判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月8日上午,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樊某云的监护人讲解《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樊某云的监护人孙某向承办法官详细陈述了樊某云目前的生活、学习情况,反思了自己在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方面的不足,表示自己之后将持续关注樊某云的各项情况,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弋江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