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下符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16年,原告与三被告各投资10万元成立霍山某食品公司,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利润留存扩大生产。2018年至2020年,对公司利润进行了分配,每年每位股东分得利润各5万元。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公司的利润未进行分配。在此期间,三被告自行另外成立了一家食品公司,经营着同类产品,且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公司进行了注销。原告认为公司未经清算,三被告私自注销,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主张三被告返还其投资款、利润及设备款合计39万余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三被告。三被告称,原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在征求原告意见后,得知原告不愿继续接手经营,无奈之下才将原公司进行了注销,且公司除了几万元的老旧设备外并无其他资产,三被告最多只愿意返还设备款2万余元。由于案情复杂,公司财务经营并不规范,没有账册,双方对是否盈利、设备价值等事实均存在较大争议。
为尽快解决双方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诉中调解作用,除了以现有证据算经济账,还向三被告告知其自行注销公司确实损害了原告的股东权益,同时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分析案件利弊,告知双方如对案件事实存在极大分歧,将会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司法审计,但司法审计耗费时间长、费用较高,无法尽快化解纠纷。
最终,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同意给予原告补偿款10万元,矛盾得到圆满化解。(葛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