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乐园是深受孩子喜爱的娱乐场所,儿童若是在游乐园游玩时受伤,其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
2023年的一天下午,王女士带着3岁的小孙女马某某,来到霍山某儿童游乐园,购票后入园游玩。在玩“蹦蹦床”项目蹦跳时,马某某不慎摔伤,被先后送往霍山某医院、合肥某儿童医院进行治疗。事发后,马某某的家长将游乐园的经营者某游乐公司以及在“蹦蹦床”上蹦跳的另一儿童的家长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马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乐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在其场所内消费玩耍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针对具有危险动作特点的跳跃、碰撞等项目,更应当充分尽到合理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本案中游乐园的视频显示,游乐园场所内虽贴有入园指导及安全提示标语,但这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工作人员疏于看管、对幼小儿童未进行安全提醒。故游乐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另一儿童是否碰撞到马某某,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因蹦床护网遮挡,仅能看出原告与另一儿童共同在蹦蹦床上蹦跳情况,无法看出双方在蹦跳过程中是否有接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两儿童在蹦跳中发生过碰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原告主张另一儿童的家长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马某某事发时年仅3周岁多,其监护人在原告蹦跳时,没有意识到跳蹦蹦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一直背对着原告,放任原告自行在蹦床上蹦跳,没有及时予以提醒、制止,未尽到监护义务。故认定原告监护人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该游乐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带孩子在游乐园游玩,特别是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一定要专心陪同,保证孩子在自己视线内游玩。与此同时,游乐园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及时完善游乐设施,对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安排人员现场巡视,及时制止儿童不规范行为,保障入园儿童的人身安全。(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