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因财生“恨” 虚假诉讼得不偿失
来源:相法宣 2024-04-01 14:29:24 责编:聂静洁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虚假诉讼案。

据了解,这是相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田某(系夫妻关系)以和被告贾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贾某偿还王某、田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因被告贾某未到庭应诉,关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心存疑虑。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到被告信息并及时联系,要求其到院详细说明案件原委,对其出示的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比对。

后查明,王某、田某与贾某口头约定双方合伙经营,合伙期间王某与田某陆续向贾某转账120余万元用于经营,后因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王某、田某便虚构借款事实,将用于经营的转账款项作为借款提起了诉讼。

法律后果

此案系虚假诉讼,王某、田某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侵害了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山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对王某、田某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合伙经营发生矛盾纠纷,因钱生“恨”,王某、田某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虚构其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关系,意图获取非法利益。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开出的这份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打击。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千万不要逾越虚假诉讼的红线,轻则被判处罚金,得不偿失;重则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相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