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当无法缔结婚姻时,彩礼又该何去何从呢?近日,临泉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彩礼纠纷案件,让彩礼归于“礼”。
吴某(男、化名)与张某(女、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无法调和,于是吴某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彩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刘雪玲在充分听取了解双方的诉求、理由后,发现双方对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物品的数额争议较大,态度强硬,矛盾尖锐。
于是,承办法官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他们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阐明,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吴某诉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返还比例,男方吴某在恋爱期间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向吴某返还部分彩礼款,至此一场剑拔弩张的矛盾彻底化解。(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