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定驳回
来源:弋江区委政法委 2024-04-09 14:37:19 责编:聂静洁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件,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芜湖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陶某在该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20年3月,陶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不负事故责任。后陶某申请认定工伤。2020年5月,某行政机关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陶某受到的伤害系工伤,并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某建设工程公司公司员工吴某。2023年,某建设工程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该起诉期限,法院将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该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吴某系原告房地产项目综合办负责人,文书收发应系综合部工作内容之一,某行政机关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吴某应认定为有效送达给原告。据此,某行政机关已于2020年5月21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原告,且已明确告知其起诉期限,原告至2023年才起诉,显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起诉应予驳回。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弋江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