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洗钱罪一案开庭宣判。该案系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线索并立案监督的案件,也是该院办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2022年,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某县政府程某某、刘某某受贿案,在同步审查涉案财物去向时,发现行贿人焦某某、张某某为取得一商业项目用地并享受土地出让金溢价返还优惠政策,向程某某、刘某某行贿900万元,后又应刘某某请求,通过签署虚假投资协议、提供公司账户接收、转出受贿款项等方式,帮助程某某、刘某某掩盖受贿事实,以投资分红名义将受贿款“洗白”为“合法”收益。承办人敏锐地意识到这里面很可能隐藏着一起“自洗钱”案件。
发现线索后,该院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督促立案侦查。因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同步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洗钱罪构成要件,重点从主观故意、资金流水等方面开展侦查取证,完善固定证据链条,查明焦某某、张某某洗钱犯罪事实。
案件起诉后,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焦某某、张某某因洗钱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宣判后,二人当庭表示服判。(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