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未投保交强险 车主需自行承担赔偿
来源:李怡然 2024-04-12 12:53:33 责编:聂静洁

2023年2月,张某驾驶面包车于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系车主李某所雇佣,案发时系执行工作任务,李某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近日,王某诉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李某作为面包车的实际车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明显过错,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首先依法应由李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项下赔偿限额180000,财产项下赔偿限额2000元,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29521.92元。

法官说法

我国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投保交强险会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李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