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资有争议 悉心调解解“薪愁”
来源:李红香 2024-04-29 20:30:12 责编:费伟

农民工进城务工不容易,辛辛苦苦终于把活干完,却被拖欠工资。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为农民工解了“薪”愁,真正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落到实处。

2018年,原告吴某应被告姚某的邀请,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做木工。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支付,2018年1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拖欠的15000元工资于2018年12月10日付清,但至今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祁门县法院。

案件接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而被告表示自己只欠原告2000元工资,在写完欠条后,陆续支付了原告10000元,支付给原告的儿子吴小某3000元,且有证人王某可以证明自己转账3000元给吴小某的事实。承办法官随即联系原告,首先告知其诚信诉讼的重要性,其次询问被告实际上拖欠其工资的数额,原告承认被告已支付给自己10000元,目前还欠5000元,因为被告一直拖欠且不理睬自己,气不过才故意以欠条上的金额起诉。

由于该案争议不大,为了更清楚地查清事实,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现场通过微信视频、电话联系原告的儿子吴小某和证人王某,证实姚某已支付吴小某3000元。随即承办法官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本着充分协商互相体谅的原则,向姚某释明这笔钱是务工人员的劳务报酬,欠款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影响到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并告知其拖欠劳务费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后果。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是一种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是权利人主张债权数额的凭证,因此债务人在归还了部分欠款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在欠条上写明该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以证明债务人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对剩下的债务应按时清偿。(李红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