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卖家为了提高店铺流量,在商品宣传过程中使用明星代言图片,靠“有图有真相”来“吸睛”。然而部分商家法律意识淡薄,在使用明星肖像、姓名前未征得同意,由此引发肖像权、姓名权纠纷的情况不少。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件。
2020年起,原告周某发现,被告刘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售卖的52款商品的主页图及详情介绍中,未经周某授权或许可百余次使用周某93张肖像图片,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周某同款”等字样。周某认为,刘某的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案涉店铺商品由其代言,刘某借助周某知名度及明星效应吸引大众购买该商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且前述商品已有多人购买并作出评价,刘某亦通过前述侵权行为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故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为及时降低双方损失,将纠纷化解在诉前,承办法官针对被告刘某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释法明理,说明侵权后果,引导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过法官耐心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书面致歉并当场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该案中,案涉商品链接配图含有多幅周某肖像照片、标题中含有“周某同款”的文字,其中周某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周某的相貌特征相联系,故刘某未经周某许可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如需借助明星做广告宣传时,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避免产生纠纷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张国萍 伍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