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动入户门 法院判决恢复
来源:弋江政法 2024-05-10 18:28:44 责编:聂静洁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徐某将房屋入户门恢复原状。

原告周某某系芜湖市弋江区某小区业主,被告徐某系周某某的邻居。2021年8月,徐某在装修房屋时,将房屋入户门外移,导致与之相邻的周某某的厨房采光受到影响。周某某发现后,到城管局投诉该行为,城管局上门调查后确认徐某入户门外移,随即向徐某下达整改通知。期间,社区与物业公司多次组织调解,但徐某仍未将入户门恢复原状,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将入户门移回原位。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徐某在装修时将入户门外移,致使周某某房屋采光受到一定影响,且城管局上门调查后亦向徐某下达了整改通知,故周某某要求徐某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弋江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