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刑庭移送执行的罚金案件。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因陈某刑满释放后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刑庭将该案移送至执行局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存款可供执行,与陈某取得联系后,陈某表示其目前刚出狱,尚未找到稳定的工作,经济状况比较拮据。考虑到被执行人陈某目前情况的特殊性,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决定暂不对其银行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冻结,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陈某也向执行法官表示,会积极利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尽快履行义务。
在宽限期内,陈某主动联系上法官,将罚金缴纳到法院执行账户。陈某表示,曾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感谢执行法官的善意执行给予自己缓冲期,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公民。至此,该案顺利结案。(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