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难化解 入户调解促和谐
来源:桂梦羊 2024-05-16 15:26:38 责编:费伟

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多方走访,深入当事人家中开展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家庭纠纷案件。

原告万某与被告黄某系前婆媳关系,万某与杨某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2012年7月登记离婚。因在婚姻存续期间,万某出资与杨某共同建设一栋自建房及附属脚屋(面积约200平方米),故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产所有权的40%归女方所有(包括土地使用权),若将来变现或被征迁所得款的40%归女方所有。离婚后,万某搬离该住所,由杨某居住使用。2013年12月,杨某因患病医治无效死亡,无养育子女,仅其母亲黄某健在,其财产即案涉房屋由黄某继承。万某认为,杨某生前未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的义务,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申请依法确认该房产40%归其所有,或产权归万某,由万某支付其房屋分割款18万元进行补偿(总价款按30万元计)。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且双方对房屋的地基、门牌号等相关信息的描述存在偏差。庭审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调取案涉宅基地的相关资料,确定了该房屋的具体信息。为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承办法官运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在听取原告方意见后,来到被告家中,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案涉房屋属于自建房且截至案件起诉后仍未拆迁,暂时无法预估房屋价值,故承办法官主张对案涉房屋份额进行分割,共同确认该房产所有权为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其中原告万某占有的份额为35%,被告黄某占有的份额为65%。至此,该起家庭纠纷圆满化解。(桂梦羊)